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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离婚该由哪个法院管?

作者:未知时间:2019-05-28

在涉外离婚过程中,如双方协议不成或不能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就要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而案件由哪个法院管,是首先需要确定的问题。

 
 
 

什么是管辖权

 
 
 

涉外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可能有点陌生。通俗来讲有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由哪个国家的法院来审理;第二是确定了国家以后,由这个国家哪一个地区、哪一个级别的法院来审理。管辖权的确定在涉外诉讼离婚中意义重大,该类案件的当事人及所涉财产常常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因而由哪一个法院行使审判权关系到实体法律的选择、判决是否可被有效执行等问题,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法律界有一种说法,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及法律适用,最后才会谈事实和法律。本文通过涉外诉讼离婚中九种常见情况逐一讲解实体审理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权的确定。

一、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缔结婚姻,双方生活在国内或仅被告生活在国内

 
 
 
 
 
 
 
 
 
 
 
 

这种情况与普通的国内离婚诉讼基本一致,应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里要注意,被告住所地指的是被告户籍所在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至于管辖法院的级别,一般为基层法院,重大涉外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法律小常识:什么是经常居住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实务中,一般可以提交以下证据来证明经常居住地:
  1、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证言、房租缴费收据等;
  4、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的缴费凭证;
  5、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项证据中居住证的证明力比较高,因此建议在某地生活后及时办理居住证。

二、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缔结婚姻,仅原告生活在国内或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

 
 
 
 
 
 
 
 
 
 
 
 

这种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管辖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特殊管辖原则(被告就原告),无论哪方提起离婚诉讼,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其中一方生活在中国

 
 
 
 
 
 
 
 
 
 
 
 

这种情况下,无论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也无论是哪一方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当然这将会涉及到送达、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等涉外案件的难点问题,本公众号将在以后的系列文章里详述。

四、双方均为外国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双方或者一方生活在中国

 
 
 
 
 
 
 
 
 
 
 
 

根据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或者特殊原则“被告就原告”,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五、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缔结婚姻,但生活在国外的情况

 
 
 
 
 
 
 
 
 
 
 
 

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做了具体的规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两法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缔结婚姻,生活在国外,中国法院是有管辖权的。但应该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中国法院管辖是否应以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为前提,以及如国外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的,中国法院是否可不予受理,法条并未释明,在实务中处理方式也比较多样。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些法院直接受理,有些法院以当事人未提交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证据为由驳回起诉。另根据该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果满足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双方没有约定中国法院管辖、主要争议事实不发生在中国境内等六项条件,法院是可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因而该情况建议当事人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六、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缔结婚姻,双方生活在国外

 
 
 
 
 
 
 
 
 
 
 
 

该情况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实务中可参照上文所述第五种情况处理。

七、双方为外国公民,婚姻缔结地在国外,生活在中国

 
 
 
 
 
 
 
 
 
 
 
 

该情况能否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地规定。但在实务中,法院是可以按照被告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依据进行审理。

八、双方为外国公民,婚姻缔结地在国外,生活在国外情况

 
 
 
 
 
 
 
 
 
 
 
 

该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少见,一般发生于中国公民在婚前或婚后变更国籍的情况,应满足双方一致接受中国法院管辖的前提,中国法院方能受理。

九、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以上就是涉外诉讼离婚中,九种常见情况确定管辖权的一般规则。当然实务中的具体情况各有差异,建议当事人就已有证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