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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人以外的人能否主张分配遗产?

作者:未知时间:2019-08-05

 前 言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人以外的人能否主张分配遗产?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结合具体案情以及对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主体范围、扶养关系和扶养程度等的认定,充分考量继承人以外的人参与分配遗产的权利,并作出合理裁判。

 
案情回顾

刘某生前有一处房屋,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刘某生前主要由五位侄子赡养,2013年刘某因病去世。2018年11月8日,王某以刘某生女的名义将五位堂兄弟,即刘某的五位侄子,起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生前所留房屋由其继承并要求堂兄弟排除妨害、腾出该房屋。五被告对原告王某的身份不予认可,认为王某主张房屋权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即墨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系刘某的生女,自幼随母亲改嫁,是刘某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生前主要由五被告赡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即墨法院依法认定被继承人刘某所留涉案房屋50%的份额归王某继承所有,50%的份额归五被告继承所有。关于王某主张排除妨害、腾出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对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享有继承权,而本案中的被告并不属于继承人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酌情分得遗产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本案原告系被继承人刘某生女的身份,综合考虑到原告自幼随母亲改嫁、被继承人多由五被告赡养的事实,法院判决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留涉案房屋各占一半份额比较适宜,恰当地处理了法定继承纠纷中的酌情分得遗产权,均衡了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其他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

 

 

来源|青岛中院、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