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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一个决定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这是对丈夫出轨的最好

作者:未知时间:2019-08-09

现实生活有时候比影视剧更加精彩和狗血。上海一男子让他人假扮妻子离婚后与另一女子登记结婚,甚至还买房买车,妻子多年之后才发现自己居然“被离婚”。知道真相的妻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小三”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作者:胡明冬

 

为让第三者放心 瞒着妻子“假离婚”

 

2005年1月,朱先生与陆女士登记结婚。2007年,朱先生与刘女士相识,刻意向对方隐瞒了自己已婚的情况,并对她展开了追求。很快,两人陷入了热恋。

 

2009年,陆女士为朱先生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然而宝贝儿子的到来并没有让朱先生的心回归家庭,他依然和刘女士保持着婚外情关系。

 

尽管朱先生在两位女士之间充分“斡旋”,但事情难免败露。一次偶然的机会,刘女士得知自己的恋人竟然是已婚人士。2010年5月,为了安抚刘女士,朱先生偷偷办了一个假离婚证。

 

不放心的刘女士前去民政局查询确认,发现为假证后,与朱先生大吵一架。为了平复刘女士心中的愤怒,也怕刘女士再做出什么不理智的事情,2011年3月,朱先生出资9万余元购买了一辆汽车登记在刘女士名下。

 

为了进一步让刘女士放心,一个月后,朱先生竟然携带妻子陆女士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找了一个貌似妻子的女士假冒陆女士,共同到民政局登记离婚。

 

隔天,“理直气壮”的朱先生便与“得偿所愿”的刘女士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还生育一子,且共同出资购房一套,房屋登记在刘女士名下。而另一边,陆女士对一切都不知情。

 

刘先生就这样不断在两位“妻子”之间周旋,直到2016年事情在机缘巧合下败露,朱先生才向陆女士及刘女士坦白了一系列掩盖问题的手法。

 

婚外情败露 三方争夺各自财产

 

2017年1月,朱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朱先生放弃房屋以及汽车份额,全归刘女士所有。得知此事的陆女士认为,刘女士明知朱先生尚有婚姻存续而介入,且恶意接受朱先生的财产,侵害了朱先生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维护合自身法权益,陆女士将刘女士诉至宝山法院,朱先生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庭审中,被告刘女士辩称,起初朱先生称自己单身,恋爱期间又称是离异。结婚登记时自己才知晓朱先生刚登记离婚。因双方的酒席事宜已经通知了家人,故双方仍然登记结婚了,并于2013年生育一子。系争房屋购房人、产权人均是自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系争车辆于2010年购买,亦是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为避免离婚后双方对车辆产生纠纷,才一并写在离婚协议书中。被告与第三人共同生活期间,第三人没有收入,家庭生活的开支均是被告负担。本案在程序上,赠与行为是第三人作出的,故被告不是适格的主体。在实体上,被告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是第三人的过错所致,被告及儿子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朱先生述称,同意原告陆女士的诉请。被告和第三人离婚是被告提出的,协议也是被告草拟的。系争房屋购买价118万元,首付中第三人出资50万元,被告出资20万至30万元,以被告名义贷款40万至50万元。第三人的公积金用于冲还贷11万元。第三人对系争房屋是享有份额的,但出于对被告的愧疚,系争房屋才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

 

原告为证明购车款来源,提供了第三人的工商银行账户,证明购车款交易流水。被告主张购车款由己方出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就系争车辆的市值按15000元计算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保护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置权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告陆女士提供的第三人朱先生银行账户信息显示,系争车辆的部分购车款7万余元系由第三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向售方支付,系争房屋的首付款中36万余元亦是由第三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向开发商转账支付。由此可见,第三人并非将购车款、购房款赠与被告,交由被告自由处分,而是直接将钱款付至出售方,故第三人具有与被告共同出资、共同购买的意思表示。加之,系争车辆购买于被告与第三人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即将“结婚登记”之前一个月,系争房屋购买于双方“结婚登记”之后,均系双方为共同生活为目的所购置。结合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将系争房屋、系争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行为,系争房屋、系争车辆应认定为被告、第三人的共有财产。

 

至于朱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分割系争房屋、系争车辆的约定是否有效。由于被告与第三人的婚姻自始无效,且第三人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车、购房,相应的财产份额应为其与原告陆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单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份额作出上述处分,侵害了原告陆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故应当认定为无效。

 

据此,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女士与第三人朱先生于2017年1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及车辆的处分无效,系争房屋及车辆归被告刘女士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刘女士继续负担,被告支付原告陆女士、第三人朱先生上述房屋折价款共计97万元,车辆折价款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