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分割的事由认定
作者:林璧时间:2020-03-05
【核心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而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引入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但关于婚内分割的争议并没有因该解释的颁布实施而停止,反而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此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一、婚内财产分割的含义与特征
婚内财产分割,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发生法定的事由,夫或妻一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请求分割请求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夫妻财产制度。当夫妻之间发生侵权行为时,受损害一方可以借助这一制度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这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婚内财产分割是在维持婚姻关系的基础上保护夫或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弥补了过去只能通过解除婚姻关系才能分割财产的不足,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请求分割财产的主体是夫或妻一方。
第二,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具有合法性。
第四,必须依申请而启动,具有被动性。
二、婚内财产分割应当遵循的原则
关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的原则,可以参考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适用的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婚内财产分割是以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为基础。
第一,应当体现夫妻关系伦理特征。婚姻包含一定的伦理因素,其伦理性关乎每个个体。婚姻关系既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又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因此,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体现夫妻关系的伦理性,考虑维护家庭稳定和保护其他成员利益,对一些纯契约性、忽视婚姻伦理性的财产分割加以限制。
第二,夫妻平等原则。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属于民法范畴,在分割婚内财产时,自然坚持夫妻的法律地位平等。婚内财产分割中坚持夫妻平等原则,是实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坚持有平等处理权的基础和法律保障。
第三,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在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需要,明确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后对子女抚育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针对个案实际情况,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以后在子女抚育方面承担责任较多一方给予照顾,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子女将来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地环境。
第四,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婚内财产分割是在维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的,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坚持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尽可能保护夫妻之间的感情,不使它进一步恶化,尽可能以平和的方式解决夫妻之间关于共同财产的纠纷。
第五,照顾无过错的弱势一方的原则。在分割婚内财产时,应当坚持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可以适当多分财产给无过错的一方。另外,从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来看,请求分割婚内财产的原告,大多数是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因为共同财产被另一方掌控,其基本生活费以及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扶养费都难以得到保障。如今,婚内财产分割制度为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一个财产权救济渠道,其可以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基础上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从而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权益。
第六,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具体分割时,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按照夫妻双方的协议分割财产,这也体现了约定优先于法定这一夫妻财产制原则,同时也能更加合情合理地分割共同财产。
三、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夫或妻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不过,只有在符合这两种法定事由,并且同时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才会允许夫妻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第一,夫或妻一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的财产利益。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一)项,这种“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根据这一事由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消费、经营支出就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夫或妻一方是出于故意而实施严重侵害共同财产的行为,如果是因为夫或妻一方的过失而使共同财产流失或者价值减少的,那么另一方不得诉请分割共同财产;
三是夫或妻是基于将共同财产占为己有的目的实施上述行为,如果一方是为了增加夫妻共同财产而把财物转移给他人用于投资的,则不属于可以提起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四是夫或妻一方实施上述行为时对方不知情,或者是实施欺诈行为骗取对方同意。
若上述严重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基于夫妻双方合意,则事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第二,夫或妻一方拒绝支付另一方法定抚养权利人的医疗费用。
发生这种情况会严重影响一方履行法定义务,也会对亲属之间的感情产生不良影响。关于这一法定事由,有三点需要注意:
首先,一方负有的法定抚养义务是指广义上的扶养。
其次,夫或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应当患有重大疾病。
最后,必须是夫或妻一方主观上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而不是因为家庭经济客观上没有支付能力。
四、婚内财产分割的对象
1. 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婚内财产分割以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为限,不包括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前的财产都属于双方共同所有,那么不仅分割双方婚后所得财产,还要分割双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夫妻约定实行混合财产制,即部分财产属于个人所有,部分财产归共同所有,那么只能分割约定为共同共有的那部分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那么分割的对象是婚后所得的所有财产。
夫妻双方对于某部分财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存在争议的,由主张该财产归其个人所有的一方举证证明,无法证明的,法院可以将该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内财产分割是在维系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同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为了保持婚姻关系健康发展,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以下两点:
一是共同生活用品的分割。共同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共同使用的物品,如汽车、冰箱、彩电、家具等。在夫妻双方不主张分割时,法院不能主动对共同生活用品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分割法院在分割时应当保留另一方对生活用品的使用权。
二是房屋分割。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双方没有主张分割房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房屋不予分割。如果夫妻要求分割房屋,在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分割房产时,若双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若双方没有约定,由法院确定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的份额。在房屋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分割房产时,应当保护另一方对共同居住的房屋所享有的用益物权。
另外,在分割现金、有价证券、知识产权、股权等其他财产对于婚姻关系的维系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可以采用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同的处理办法,即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价格补偿。
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即要分割上述积极财产,也要分割消极财产。这里的消极财产是指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足够偿还共同债务,应当先扣除或者偿还共同债务,再将剩下的部分在夫妻之间分割。如果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同债务,那么应当把共同债务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让双方用各自的日后所得来偿还债务。
2. 家庭生活费用和抚养义务
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之后,夫妻双方今后所得归各自所有,夫妻双方从一个经济共同体分离成两个独立的经济主体。不过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夫妻双方仍然要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法院应当在考虑夫妻的财产状况和收入能力的基础上,确定夫妻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子女抚养教育费用和家庭生活费用,并在判决书中写明夫妻各自支付的数额、周期以及支付的方式。如果夫或妻一方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确保夫妻双方平等履行家庭经济义务,也确保维持被抚养人的正常生活。
五、婚内财产分割的效力
婚内财产分割的生效时间依不同的事由而定:如果分割婚内财产是因为夫或妻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的效力可以追溯至严重损害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时。这样便能对共同财产被恶意减少之前所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或妻一方是基于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而提出分割婚内财产,夫妻财产分割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时发生效力。
婚内财产分割产生两个方面的效力:
一是对内效力,即对夫妻双方所产生的的约束力。一旦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共同财产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判决确定的金额。同时,夫妻之间从此开始适用分割财产制,原先的约定财产制或者法定财产制不再适用。分割财产之后,夫妻对各自的财产自行行使权利。夫或妻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另一方不负偿还义务。
二是对外效力,夫或妻一方向第三方欠下债务,如果该第三人明知婚内财产分割的,则对其产生约束力。债权人是善意第三人,不知道债务人与其配偶之间分割了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夫妻财产公示制度,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归共同所有还是分别所有,第三人很难知晓。因此,在第三人是否明知夫妻之间分割婚内财产这一点上,应当由夫妻双方举证证明。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证明债权人明知,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此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α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