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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如何认定?

作者:未知时间:2020-03-12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如何认定?

荀某诉刘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

 

 

荀某与刘某于20114月协议离婚,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的房屋归荀某所有。后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刘某至今没有协助荀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原告诉称:

 

 

她与被告刘某登记离婚后,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被告刘某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

 

 

协议不公平,该给他的东西,原告也没有给,故才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荀某与刘某自愿订立离婚和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并无显失公平之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条款也已经产生效力,刘某应该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故荀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故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刘某协助原告荀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评析:

 

 

离婚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男女双方订立离婚协议,并且双方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与每一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订立财产分割协议登记离婚后,因约定不明确、签署后反悔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延伸阅读

 

 

 

小贴士①

 

 

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一揽子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方面达成的合意,具有明显的人身关系属性,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是当事人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的,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行为。实践中,常常有当事人以争取财产利益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不适用一般的契约公平判断规则,还要考虑善良风俗等因素。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小贴士②

 

 

离婚协议什么时间生效?

 

离婚协议具有人身属性,以“登记离婚”为生效条件。在双方已经登记离婚的前提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也就具备了生效条件,不能任意撤销或反悔。实践中,常常有当事人订立了离婚协议,但没有登记离婚,该协议就没有生效,就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小贴士③

 

 

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情形及诉讼时效规定?

 

当然,如果受到了胁迫、欺诈而签署离婚协议时,该协议违背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及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该协议。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且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小贴士

 

 

离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关系?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属于婚内财产约定。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规定的是共同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和权利意识的提高,夫妻对财产权利归属体现出强烈的自主安排及处分自愿。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处分的自由意志亦以尊重。实践中常见的“忠诚协议”,虽然目的是保证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但在责任形式上往往可以赔偿金、财产倾斜分配、“净身出户”等内容,这些实质上也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供稿:李梅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