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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的女儿是否也有分家析产的权利?

作者:未知时间: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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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村民黄某与黄小某系亲生父女。黄某户内承包的土地及宅基地全部被国家征用,获得赔偿款共计89万多。黄小某自出嫁后,户籍未迁出本村,随其丈夫一起居住生活,其夫所在的另一村委会也未给其夫妻划拨宅基地。黄小某与其父商量,希望分得部分赔偿款来购买房屋。黄某拒绝。黄小某遂状诉到法院,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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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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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法院根据黄某的家庭人口情况,判决分给黄小某土地征用补偿款和宅基地征收补偿款共计42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3条和113条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是受法律平等保护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民的生活依靠,黄小某无其他生活来源,应平均分得户内人口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宅基地是国家保障农村人口居住的依靠,在黄小某没有其他居住房屋,靠租住房屋生活的情况下,应支持黄小某要求分割宅基地征收后补偿款的诉求。黄小某虽然已经出嫁,但作为父亲的黄某,应平等对待户籍内的家庭成员!出嫁的女儿也有分家析产的权利。

来源:甘肃律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