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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签署的《自愿放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一方认为无效?

作者:未知时间:2023-12-21

裁判要旨
 

《自愿放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中内容并未约定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且女方诉请为协议无效,并非协议未生效,故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
 

 

女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自愿放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无效。

 

一审查明
 

 

2022年5月6日,男方、女方签订《自愿放弃承诺书》,《自愿放弃承诺书》载明,男方父母现有房产两处,分别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育才路南一条3号、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育才路29号。两处房产位于青云店镇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内。

2010年男方与女方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马某。男方、女方、马某三人均落户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育才路南一条3号。现男方、女方及其子马某向男方父母承诺:上述两处房产及今后此房产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拆迁所得房产、款项及其他补偿男方、女方、马某自愿且完全放弃。所有财产资产由男方父母自主持有及处置!特此承诺!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22年5月6日,男方、女方签订《析产协议书》,《析产协议书》载明,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协议内容均出于双方自愿,不存在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对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婚姻财产范围及归属:经过男女双方共同清点和协商,对于双方婚姻财产约定如下:一、男女双方的婚后共同所有财产:经济适用房一套(注:未写明房屋位置与建筑面积),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为男女双方姓名,由于当时双方无力支付购房款,实际购房款是从男方姐姐马某1处借款购置且一直未偿还。女方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配合男方到该房屋的登记主管部门进行财产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前,购房时欠款为共同债务,变更登记为男方后,购房欠款由男方负责偿还。二、凡属男女双方分别使用、管理的其它财产包括私人用品,用具,衣物、床上用品、家用电器、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债券、公积金、社保基金、商业保险金、等归各自所有。四、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购置的财产归女方所有。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考虑到《自愿放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的签订时间、签订人及所涉及的主体等因素,可知二者存在紧密联系,故适宜在本案中一并审查。

因为在案证明并未显示《自愿放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之情形,故女方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女方在代理意见中称其签订《自愿放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时受到了男方的胁迫和欺诈,即便没有胁迫与欺诈,涉案的《自愿放弃承诺书》其认为属于事实性的赠与,其在未拆迁即权利未放弃、未赠与时有权撤回。法院认为因为受胁迫、受欺诈及主张撤销赠与的请求权基础各不相同,且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中不宜审查并处理。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判决: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女方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自愿放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的签订背景是我不断受到不法侵害的背景下签订的。我在一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录像证据、录音证据证明,涉案的两份协议是我住宅安宁权、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人身权益受到不断侵害以后,我不堪忍受男方的各种殴打、断电、骚扰祖父母等侵害的情况下,为能够与男方离婚逃离男方的侵害的背景下的被迫选择。

2.我同意签订《自愿放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是以男方同意并马上办理离婚登记及婚生子马某抚养权归我为条件。我已经提供真实性被认可的录音证据,证明我是在男方承诺不再侵害我并与我办理离婚登记,同时放弃马某抚养权的前提下在男方准备的涉案协议上签字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协议的签订背景是否具有欺诈、胁迫,是否是以离婚为前提。然而,在一审的判决中,认定事实部分仅就我与男方的身份关系、《自愿放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中的协议内容做出罗列,与争议焦点有关证据未做任何评价。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模糊的陈述“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纠纷有关的事实没有明确论断,对双方的证据也没有是否采信的评价。我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或没有认定。

二、一审法律适用错误。

1.我人身安全被侵害且其他合法权益不断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签署的涉案协议,这不是受到胁迫是什么?

2.男方以办理离婚并将婚生子马某的抚养权给我为条件诱骗我签订协议后又反悔不离婚的行为,不是欺诈又是什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我提供的录音证据能够证明《自愿放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是我与男方在协议离婚为条件签订的,而男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因此一审法院应当认定涉案的两份协议没有生效。本案一审判决还有一处明显错误,案外人马某的权益,马某系未成年人,其应有或者可期待的权益我与男方均不能侵害,即均不能代表马某放弃其权益,即便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对这个问题也是明确知道的。不知一审法院为何如此践踏法律的尊严,而一概而论的驳回了我的请求,认定涉案的两份协议有效。

男方、男方父亲、男方母亲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女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二审判决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中,女方主张其签订的《自愿放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无效,理由为:

1.上述协议系女方被欺诈、胁迫的情形下签订。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首先,女方未能就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即使存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形,上述协议并非无效,仅为可撤销协议,故女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上述协议为女方与男方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签订的,而男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因此应当认定上述两份协议没有生效。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本案中,上述协议中内容并未约定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且女方诉请为协议无效,并非协议未生效,故女方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女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丽姐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