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还在世,他们就分家产,这操作合法吗?
作者:未知时间:2024-02-22
老妈还在世
兄妹三人却把家产给分了?!
因为小儿子拿走比较多
大儿子为了追回财产
于是以老妈名义起诉了小儿子……
那么问题来了,老妈还在世,兄妹三人提前分家产的行为是否合法呢?今天,就和民民一起走进法律小课堂!
李老太(化名)70多岁了,老伴已经去世,现住在疗养院里,膝下两儿一女轮流照顾着,日子过得也算清静。
有一天,法院收到了李老太的一纸诉状。原来,李老太之前因血管性痴呆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大儿子吴阳(化名)作为法定代理人,状告她的小儿子吴亮(化名)一家,要求他们返还李老太100多万……
吴亮原本是替李老太“管账”的,李老太的账户里有一笔巨额拆迁补偿款,因自家买房、女儿出国留学等,家里资金紧张,便将李老太房屋拆迁补偿款陆续转走了一部分。
吴阳和李老太女儿吴婧(化名)发现吴亮转移了母亲财产后,担心都被他花掉,所以大家在不影响母亲生活情况下各自拿取了一部分款项,并向法庭提出“只是提前分家而已”的说法。
在法院要求两兄弟分别将他们持有的李老太的存折和银行卡交给法院保管后,李老太的钱款安全得到了保障。吴阳在第一时间将其拿取的款项进行了归还,吴婧则表示目前无力偿还,今后将尽快归还。
通过走访李老太所住的疗养院,询问其主治医师和护工,法院发现其生活环境不错,吴阳、吴亮和吴婧平时均对母亲李老太照料有加。
吴阳因法律观念淡薄侵犯了母亲的合法权益,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官及居委会工作人员将李老太的存折和银行卡归还了吴阳,并要求其今后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母亲的合法权益。
法院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对吴阳告知: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接受批评教育后,吴阳已清楚自行将母亲款项转账他处的行为侵犯了母亲李老太的权利,以后不会再做出类似行为,对于已转至吴婧账户的款项其会负责追回。
吴阳作为李老太的监护人与吴亮也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吴亮及其前妻分别就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李老太归还相关款项。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职责及其资格的撤销、认定等。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内容来源:杭州司法、上城区人民法院
编辑:方沁薇、章琳帆
转载于公众号:杭州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