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患重疾,另一方不积极医治,可以婚内起诉分割财产吗?
作者:未知时间:2025-08-14
夫妻一方患重疾,另一方不积极医治,可以婚内起诉分割财产吗?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一般需以解除婚姻关系或达成分割共同财产的合意为前提,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或者阻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一方身患重大疾病、另一方阻碍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必要费用,且患病方难以通过主张抚养义务履行实现对未来可预见支出的及时救济的情况下,按照举重以明轻的一般法理,应当保护该方对夫妻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诉请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时间、构成情况及可分性等因素进行分割。
【以案释法】
原告张某某、被告徐某某于198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徐小某。2018年6月底起,双方因故分居生活但并未离婚。
张某某身患癌症,享有大病医保,在治疗中。上海市方浜中路某房屋系张某某、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7年取得,承租人为张某某,后变更为徐某某。徐某某在该处设立上海方市五金经营部,该房屋于2017年被征收。2017年9月3日,徐某某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黄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徐某某可获得动迁补偿款6,017,734.51元。2018年,徐某某两次领取房屋被征收补偿款共计1,900,000余元。2019年春节前,徐某某仅给予张某某10,000元。
张某某认为,徐某某长期赌博、挥霍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张某某财产利益,且张某某目前重病在身,徐某某领取上百万补偿款后,却不对张某某进行积极治疗,而张某某未来尚需巨额的治疗费用,故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6,017,734.51元。徐某某则认为,张某某受到其家人和儿子徐小某指使离家出走,徐某某一直无法与张某某取得联系,也曾用短信规劝张某某回家由徐某某陪同看病但无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中张某某要求分割的系争房屋动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1.由于徐某某把控大额财产,使得张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受到客观限制,而其本应享有使用自己财产医治自身疾病的正当性权利。本案的实际情况在于,夫妻二人因家庭生活的其他事务存在分歧,影响了张某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对自身进行有效救治,严重影响到张某某对动迁款的处理权。2.征收补偿款方便分割极易隐藏,对该类财产进行分割不妨碍任何一方居住等基本权益,且对患病方的救济相对于夫妻间扶养义务的约束,更具时效性。因为房屋征收,夫妻二人本身面临着重新规划家庭居住、经营的选择关口,因此,本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影响夫妻家庭生活本来的走向,对夫妻二人的居住等基本权益不构成实质不利影响。反而,正是因为征收利益属于货币,若不能及时恢复张某某对财产本应享有的权利,嗣后可能面临财产难以取回的困境。3.本案情形符合当前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立法价值。本案中,张某某本人身患疾病需要医治,类比于现行法规定的两种可以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具有同等的紧迫性和正当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夫妻另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综上,本案情形下,张某某被财产共同共有状态限制的虽然不是其对他人扶养义务的履行,但其进行自我救助的权利亦应得到法律同等的肯定。恰恰,张某某与徐某某夫妻实际取得了一笔方便分割的巨额款项,在徐某某的行为已严重剥夺了张某某对动迁款平等处理权的情况下,本案理应赋予其要求分割该笔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法治建议】
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仅在夫妻离婚时才导致共同共有基础的丧失,一方才享有请求财产分割的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内可以申请财产分割的正当理由仅有两种:一是一方存在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则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并造成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后果;二是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除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准确把握我国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精神,对夫妻一方身患重大疾病,但掌控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却不积极主动承担医疗费用的,在充分考量权利救济的及时性、财产分割便利性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患病方所提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可按照举重以明轻的一般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予以支持。
对此,建议如下:
1.基层组织、妇联可宣传引导夫妻平等享有共同财产的权利,该权利要落到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协商决策等实处。婚姻需要经营,婚内双方如何持有共同财产、如何平等行使财产权利也同样需要修炼。
2.城市旧改范围内的基层组织要关注异常夫妻征收补偿利益的发放,及时介入,防止夫妻一方擅自领取后转移、挥霍从而损害另一方利益;引导纠纷夫妻加强沟通,必要时由基层调解组织积极斡旋、调解,力求财产纠纷和平解决,避免上升为婚姻纠纷,破坏家庭安定和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编写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熊燕
转载于公众号:诉讼实务指南
夫妻一方患重疾,另一方不积极医治,可以婚内起诉分割财产吗?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一般需以解除婚姻关系或达成分割共同财产的合意为前提,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或者阻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一方身患重大疾病、另一方阻碍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必要费用,且患病方难以通过主张抚养义务履行实现对未来可预见支出的及时救济的情况下,按照举重以明轻的一般法理,应当保护该方对夫妻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诉请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时间、构成情况及可分性等因素进行分割。
【以案释法】
原告张某某、被告徐某某于198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徐小某。2018年6月底起,双方因故分居生活但并未离婚。
张某某身患癌症,享有大病医保,在治疗中。上海市方浜中路某房屋系张某某、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7年取得,承租人为张某某,后变更为徐某某。徐某某在该处设立上海方市五金经营部,该房屋于2017年被征收。2017年9月3日,徐某某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黄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徐某某可获得动迁补偿款6,017,734.51元。2018年,徐某某两次领取房屋被征收补偿款共计1,900,000余元。2019年春节前,徐某某仅给予张某某10,000元。
张某某认为,徐某某长期赌博、挥霍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张某某财产利益,且张某某目前重病在身,徐某某领取上百万补偿款后,却不对张某某进行积极治疗,而张某某未来尚需巨额的治疗费用,故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6,017,734.51元。徐某某则认为,张某某受到其家人和儿子徐小某指使离家出走,徐某某一直无法与张某某取得联系,也曾用短信规劝张某某回家由徐某某陪同看病但无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中张某某要求分割的系争房屋动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1.由于徐某某把控大额财产,使得张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受到客观限制,而其本应享有使用自己财产医治自身疾病的正当性权利。本案的实际情况在于,夫妻二人因家庭生活的其他事务存在分歧,影响了张某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对自身进行有效救治,严重影响到张某某对动迁款的处理权。2.征收补偿款方便分割极易隐藏,对该类财产进行分割不妨碍任何一方居住等基本权益,且对患病方的救济相对于夫妻间扶养义务的约束,更具时效性。因为房屋征收,夫妻二人本身面临着重新规划家庭居住、经营的选择关口,因此,本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影响夫妻家庭生活本来的走向,对夫妻二人的居住等基本权益不构成实质不利影响。反而,正是因为征收利益属于货币,若不能及时恢复张某某对财产本应享有的权利,嗣后可能面临财产难以取回的困境。3.本案情形符合当前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立法价值。本案中,张某某本人身患疾病需要医治,类比于现行法规定的两种可以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具有同等的紧迫性和正当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夫妻另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综上,本案情形下,张某某被财产共同共有状态限制的虽然不是其对他人扶养义务的履行,但其进行自我救助的权利亦应得到法律同等的肯定。恰恰,张某某与徐某某夫妻实际取得了一笔方便分割的巨额款项,在徐某某的行为已严重剥夺了张某某对动迁款平等处理权的情况下,本案理应赋予其要求分割该笔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法治建议】
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仅在夫妻离婚时才导致共同共有基础的丧失,一方才享有请求财产分割的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内可以申请财产分割的正当理由仅有两种:一是一方存在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则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并造成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后果;二是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除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准确把握我国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精神,对夫妻一方身患重大疾病,但掌控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却不积极主动承担医疗费用的,在充分考量权利救济的及时性、财产分割便利性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患病方所提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可按照举重以明轻的一般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予以支持。
对此,建议如下:
1.基层组织、妇联可宣传引导夫妻平等享有共同财产的权利,该权利要落到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协商决策等实处。婚姻需要经营,婚内双方如何持有共同财产、如何平等行使财产权利也同样需要修炼。
2.城市旧改范围内的基层组织要关注异常夫妻征收补偿利益的发放,及时介入,防止夫妻一方擅自领取后转移、挥霍从而损害另一方利益;引导纠纷夫妻加强沟通,必要时由基层调解组织积极斡旋、调解,力求财产纠纷和平解决,避免上升为婚姻纠纷,破坏家庭安定和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编写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熊燕
转载于公众号:诉讼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