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产权属于父母却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的房子该如何继承分割?
作者:未知时间:2025-08-16
当时的诉讼中,李二曾明确表示:“爸爸临终前把钱给了我。房屋真实的产权是父母两个人的,我仅仅是挂名的,这点我是承认的。我们愿意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李二的配偶也表示:“我同意被告的意见,房屋真实产权是父母两个人的,被告仅仅是挂名的。”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述争议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王老太夫妻的遗产。
根据证据材料显示,被告李二曾书面承诺表示处理房屋时会保证兄弟妹的权益,且在王老太诉李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李二曾向法庭表示房屋真实产权属于父母所有,其配偶也到庭表示认可。可见,李二夫妇对于房屋的真实产权属于父母是完全认可的。
据此,宝山区人民法院足以认定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应为王老太夫妇,属于王老太夫妇的遗产,应以此为基础对遗产进行继承分割。根据法律规定,李伯伯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由王老太及四名子女继承。王老太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由四名子女继承。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按照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该证明力是推定证明力。
在特殊情况下,不动产的真实物权人与登记权利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要求确认物权的,应予以支持。实践中,有的老人为了管理房屋方便等目的,购买房屋后登记在子女名下,通过书面记载等方式约定房屋的真实权属状况。此类情况,往往容易引发老人去世后各方继承人对该房屋是否属于遗产认定的纠纷。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禁止反言。本案中,被告李二曾书面承诺处理房屋时保证兄弟妹的继承权益,在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中也表示系争房屋真实产权属于王老太、李伯伯两人所有。但在本案继承纠纷庭审中被告李二却反言表示,书写承诺、前次诉讼中认可系争房屋产权只是为了缓解家庭矛盾,这一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信。
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人通过充分举证证明登记在其他继承人名下的房屋确实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成本,可在诉讼中明确系争房屋权属后进行继承析产分割,无需另行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因此,对于李二夫妇在本案中提出的应当另行通过所有权确认诉讼单独认定系争房屋权属后,再通过继承诉讼处理的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而是直接在本案审理中明确权属,进而进行继承析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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