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婚,全职太太还能主张家务补偿吗?
作者:未知时间:2026-05-15
离婚时未提出家务补偿
离婚后还能再主张吗?
• 2019年5月,陈女士与刘先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了明确约定。
• 2020年12月,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诉请刘先生一次性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款50万元。
陈女士表示↓
自己本是名校毕业,毕业后进入外企工作,工作成绩卓越。后因为刘先生被公司外派、自己亦频繁出差,孩子无人照顾,二人遂协商由陈女士辞职在家专心照顾孩子。
当年离职时,自己年收入已近30万元。现已离职十余年且年近五十,丧失了工作的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目前只能缴纳最低社保,面临退休后仅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状况。自己为家庭牺牲了职业生涯,造成了巨大的个人经济损失,陈先生应该给予相应补偿。
刘先生辩称↓
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已考虑了陈女士的付出因素并向其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是否适用民法典规定?
本案相关事实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之前,但民法典对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作出了新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陈女士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主张
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经济补偿的构成要件为:
1. 一方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
2.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主动提出主张;
3. 须在离婚时提出。
具体到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陈女士与刘先生已于2019年协议离婚。即便陈女士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但其在双方离婚后再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符,故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家务补偿”的主张方式有哪些?
“家务补偿”是通俗的说法,在法律上确切的说法叫做“离婚经济补偿”。关于“家务补偿”的主张↓
• 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时自行协商家务补偿的金额和方式,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书面离婚协议中明确家物补偿的具体内容。
•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补偿”的请求,阐明主张“家务补偿”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补偿”
要注意哪些方面?
首先,要注意举证责任的承担。要通过证据证明自己在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确实付出了很多,这种多不是说多一点,而是一种比较悬殊的量。在收集相关证据时,主张家务补偿的一方可以尝试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孩子、父母等)、邻居、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出具证人证言,也可以保留与家务劳动相关的日常生活用品购物发票、医疗单据、孩子教育记录等书证材料,日常家庭生活中的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亦可以作为证据。
其次,离婚经济补偿应该在离婚时明确提出。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该制度,也不能不要求离婚单独要求经济补偿。离婚之后再提出这项请求,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转载于公众号:法治徐汇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