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人录下视频遗嘱,房产却没能留给想给的人!问题出在哪?
作者:未知时间:2026-08-20
随着智能手机普及,越来越多人选择用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比起传统的书面遗嘱,录像遗嘱更加直观便捷——毕竟俗话说“眼见为实”,镜头下的老人亲口说出财产分配方案,似乎比白纸黑字更有说服力。
然而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却告诉我们:录像遗嘱,不是“录了就算数” 。
01
案件回顾
陈先生是家中长子,下面还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陈先生和三弟名下。围绕这套房产的继承问题,兄妹三人意见不一,最终陈先生将弟弟妹妹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三弟提交了一段母亲徐老太生前录制的视频。视频里,徐老太坐在两位居委会工作人员中间。经工作人员询问,徐老太明确表示:要把房子留给女儿和小儿子,不愿意留给大儿子,理由是二女儿和小儿子尽了赡养义务,而大儿子从未照顾过她。工作人员又问这是否是徐老太自己的想法,她点点头表示肯定。视频到此结束。
看起来,母亲的意思表达得很清楚——房子不给大儿子。但法院最终判决:这份录像遗嘱无效。
02
法院判决
陈先生提出了异议:这段视频无法辨别录制者身份、未表明徐老太和两名见证人的真实身份、徐老太的陈述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录像能体现徐老太精神状态良好、思路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存在三大问题:
第一,内容非自主陈述。 视频中是两位见证人发问后,徐老太作出回答,而非徐老太自主、独立地陈述对于个人遗产的分配。换句话说,遗嘱内容必须由遗嘱人自己主动说出来,不能是别人问一句、你答一句。这种“被动确认”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自主表达”。
第二,未记录身份信息。 徐老太及两位见证人均未在录像中表明自己的身份。
第三,未注明日期。 录像中没有说明具体的年、月、日。
综上,该视频录像缺乏自主陈述、身份记录及日期标注,不符合录像遗嘱的构成要件,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三兄妹在赡养父母、办理后事等方面的不同贡献,酌情判定了三人分别享有的产权份额。
03
法律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短短一句话,包含了录像遗嘱效力的全部关键要件。缺了任何一项,遗嘱都可能被判无效。
杨浦法院法官指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订立录像遗嘱应注意三个方面:
一、形式要完整:全程“一镜到底”
录像遗嘱要做到全程不暂停、不剪辑、不拼接,确保视频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遗嘱人和见证人的上半身尤其是面部应当清晰入镜,并在录像中明确说明自己的姓名和录制的具体年、月、日。
特别注意:不能在录像之外的载体或封存材料上补充签名或标注日期——必须口述,不能事后补写。
二、主体要适格:见证人必须符合条件
遗嘱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完整地表述遗嘱内容。
见证人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且必须有两个及两个以上。
三、内容要独立、合法
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作出,代表本人真实意愿,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需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为什么法律要求这么严格?
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都是《民法典》在原有遗嘱形式基础上新增的。这两种形式对老年人来说更加简便、清晰,但也更容易造假和篡改。
为了最大可能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对这两种遗嘱形式在构成要件上的要求更为严格。
来源:解放日报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