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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的雷区!千万别踩!

作者:未知时间: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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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口头约定,不签订书面协议。
 

很多当事人来咨询时,称结婚后所有财产都是口头约定归谁,并未进行任何书面材料的签订,虽说夫妻之间有相互信任,但一旦离婚,纠纷就会产生。根据我国《民法典》,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协议,就不符合法律关于婚姻财产协议的形式要求,就是没有进行约定,就不会得到法院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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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约定内容不明不白 。
 

只约定了房屋和股权的归属,没有对婚内由于该财产而产生的收益进行约定。导致约定不明,按照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处理。所以我们在起草婚姻财产协议时,一定要约定的具体明确。不仅要约定现有的财产归属,还要对婚内收益归属进行约定。当然,当事人认为婚内所得实行共有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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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
 

婚姻财产协议,只能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而不能将其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但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将家庭共有(与父母亲、孩子共有)的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约定。还有的当事人以为自己是公司老板,公司的资产就是自己的资产,会在协议中将公司资产作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这样的约定我们都叫做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将导致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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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签订、或者明显不公的协议无效 。
 

作为协议,必然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保证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效力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当然,对于胁迫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例如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却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很多忠诚协议中会约定一方对婚姻不忠,则离婚时净身出户,类似约定也会因为显失公平而不被认可。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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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约定后不肯过户 。
 

当一方犯错后为表忠心,维持婚姻,会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却迟迟不予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时即使双方签有书面的赠与协议或者财产约定,但因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赠与方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因此,建议受赠方在表示接受赠与后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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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一方放弃继承权。
 

为了划清财产界限,很多夫妻以免自己的子女吃亏,在婚姻财产协议中会约定“一方放弃对另一方财产的继承权”,或者会有“我的财产全部遗留给我的子女“这样的内容。继承权是继承发生(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的权利,能否事先放弃,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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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是对夫妻婚内财产所做的约定,应与离婚协议书相区分;协议中以财产约定限制对方婚姻自由。
 

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离婚未离成,则该协议不生效。一旦被法院认定为“离婚财产协议”,则如果离婚不成,协议就白约定了。因此,协议中尽量避免出现离婚财产归谁所有,离婚时双方同时按本协议分割财产,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等表述,否则可能被法院认为为是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约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但离婚和再婚自由亦是双方的权利,但若以协议约定一方出轨或者提出离婚,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一方离婚后再婚的,则丧失财产的所有权等内容。会被认定为限制了婚姻自由的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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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应仅限于夫妻间的财产,不能涉及子女或父母财产的分配。
 

婚内财产协议应只对夫妻各自及共同财产为限做约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婚内财产协议”中免除一方抚养义务的约定是无效的;另外,“婚内财产协议”只能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做出约定,而无法对双方父母的财产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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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协议逃避债务;只约定财产归属,没有约定债务承担。
 

一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会故意写一个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将财产给予一方,义务给予另一方。但殊不知该协议仅在夫妻之间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财产协议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但是如果想通过来协议逃避债务则未必能如愿。另有一些夫妻进约定财产,而不约定债务,最终导致财产各归各,但债务却需要共同承担的不公平结果。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对于很多家庭来说也是好事。但一定要了解这些婚内财产协议的误区,才能更好的保护属于自己的婚内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